(2017年10月11日)
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秘书长张再生
各理事单位代表:
受全国“一带一路”沿线城市智库联盟理事会委托,我就现行的《全国“一带一路”沿线城市智库联盟章程》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关于《章程》修改的背景
现行的《全国“一带一路”沿线城市智库联盟章程》,是2016年6月21日首届全国“一带一路”沿线城市智库联盟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的,至今已一年多。在这期间,我们党召开了十八届六中全会,我国举办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智库联盟各项工作高潮迭起,稳步推进。
咨政建言为民生献计献策谋发展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也对智库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全国“一带一路”沿线城市智库联盟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为更好贯彻党和国家对智库工作提出的要求和适应当前联盟的发展需要,部分理事单位、申请入盟单位通过不同方式,提出了《章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在筹备本次会议的同时,我们会同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调研沟通,结合党和国家对智库工作要求和智库联盟发展的新形势,对《章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关于《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的修改内容
在第一条,将“社联”的提法规范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同。
(二)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修改内容
在第七条,将“承办城市社联”修改规范为“承办市(地、州、盟)及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将“连云港市社联”规范为“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三)第四章“运行机制”的修改内容
1.在第八条,新增第(二)款“选举下一届轮执理事长”;原有第(二)(三)款序号顺延改为第(三)(四)款。将“承办城市”修改为“承办市(地、州、盟)及以上”。
2.在第十条,新增“有多个联盟理事单位申报下届理事大会和丝路智库论坛时,由申办各方在理事大会上分别陈述,由大会民主表决。根据实际情况,可最多一次决定两届承办地。表决以超过一半代表同意为通过”。
(四)第五章“理事单位的加入与退出”的修改内容
1.在本章标题,将“理事单位”修改为“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下同。
2.在第十一条第(一)款,将“理事单位必须是致力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为地区发展贡献力量的城市社联”修改为“会员单位必须是致力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为地区发展贡献力量的市(县、区)及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及市(地、州、盟)及以上相关智库;接受本章程并积极参加智库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3.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将“接受本章程并积极参加智库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修改为“理事单位必须是作为成员单位的市(地、州、盟)及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4.在第十二条,将“(一)向理事会提出入会申请”修改为“(一)向理事会提出入会或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将“并周知理事单位”修改为“并周知会员单位”。
5.在第十三条,将“理事单位如主动退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理事单位如无故不参加理事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修改为“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如主动退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如无故不参加理事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六)第六章“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修改内容
1.在本章标题,将“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下同。
2.删去了第十四条第(一)款,原有第(二)(三)(四)款序号顺延改为第(一)(二)(三)款。
3.新增了第十四条第(四)款,“理事单位除具有上述三项权利,还有权推荐1名市(地、州、盟)及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人为理事”。